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解读:
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普遍实行的基本做法。分类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管理的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只有根据不同管理对象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才能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但目前在公务员内部不分类别,所有公务员都使用一种管理方式,晋升、工资等都是一个模式,不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科学化管理。因此,公务员法从管理科学化出发,根据职位的特点、性质、管理需要以及人才成长规律的不同,将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各个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走专业技术职务,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以便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主要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
此外,对特殊人员,如法官、检察官,他们的义务、权利和管理上的特殊要求由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体现。另外,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作出这样的授权,是为进一步完善职位分类制度预留制度空间。这里的“国家另行规定”,是指中央层面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