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六项)(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解读:
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分的决定和被降职、被辞退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的主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申诉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复核或者申诉程序推翻原人事处理决定,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提出指控。控告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控告的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控告的目的是惩办违法违纪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规定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宪法赋予了公民申诉控告权,公务员首先基于公民的身份,也享有相应的申诉控告权。其次,允许公务员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救济手段,为保障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供了工作机制。第三,有利于完善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和民主机制。第四,有利于惩治腐败,树立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作风。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后,经有关机关调查,确认有关机关人事处理确属错误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确侵犯该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对该公务员错误的人事处理,恢复其名誉,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