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解读
本条规定了录用的首要程序和招录机关采用便民措施的责任。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是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重要内容。程序如何, 不仅对录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有影响,同时对加强录用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录用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法都有关于录用程序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一般来讲,依次包括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和体检、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备案或者审批等六项程序。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程序进行。
发布招考公告,不仅是录用的重要程序,而且是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重要举措,是面向社会敞开大门、广聚人才的标志。加大对招考公告的宣传力度,能够广泛吸引报考者报名参加考试,使机关能够精选人才,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重要事业中来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择优录用问题上,最重要的程序保证就是能够动员一定数量的优秀人才报名参加考试。报考公告由录用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方式、时限等,考试内容和科目、时间、地点和区域分布,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他注意事项。报考公告一般在考试前一段时间,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以便广大公民及时了解招考信息。
目前,招录机关采取了很多方便公民报考的措施。如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已经全面实行网上报名。我省也在积极努力,争取早日实现省以下招考公务员网上报名。另外,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试报名费用;在设区的市设考点,方便报考者就近参加考试,节省开支;等等。这些从实际出发、便利报考者的措施受到考生的欢迎和社会的好评。今后,录用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更好地为报考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