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部下发《暂行规定》要求加快推进军队 营房保障社会化
本报北京12月7日讯 马朝阳、记者聂中林报道: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 勤部、总装备部日前下发《军队营房保障社会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全军各大 单位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营房保障体系,将售房区逐 步纳入地方社区管理,要在具备条件的公寓区和军事行政区实现物业管理,水电 气暖保障要实现市政化,现有营房保障职工要移交地方。
《规定》共8章34条,对营房保障社会化的前期准备、物业保护与管理和营房 保障社会化管理的范围及项目等,进行了规范。
《规定》要求,营房保障社会化管理由营区使用管理单位后勤机关或售房区 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售房区中非军产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60 %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社会化保障的组织者,确定承接管理服务的物业管 理企业,应当采用招标方式;服务实体承包管理服务项目,经济上必须与军队脱 钩,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服务实体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必须先与 军队剥离,其职工同时随企业移交地方。
《规定》强调,实行营房保障社会化管理的军队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 督管理,完善保密措施,教育督促住用人员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要建立以营 房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劳动、财务、审计、军务、保密、宣传、保卫等部门参加 的监督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于军产物业招标投标活动和合 同的签订与履行等实施全程监督。各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 ,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确保营房保障社会化健康有序地进 行。